周翰在线(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赵静雅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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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406号案件名称
周翰在线(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赵静雅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翰在线(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赵静雅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406号原告:周翰在线(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和通大厦2103。法定代表人:林毅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月,女,该公司人事。被告:赵静雅,女,199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周翰在线(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静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周翰在线(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翰在线(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翰在线(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凤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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