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秀云、李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3执139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3执13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秀云、李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秀云;李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3执1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李琦,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李秀云与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琦的所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执1399号案件终结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颍州区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