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怀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20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2082号案件名称
余怀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余怀国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2082号移送机关:醴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怀国,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余怀国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余怀国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8日移送本院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余怀国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二、本院于2021年9月9向全国数字法院系统提请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三、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10日,本院醴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五、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所在地泮川村委会调查了其基本情况,其目前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余怀国适用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11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110元罚金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余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余向阳书记员 巫小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国枢、江苏平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89号 下一篇 大连百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539号之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