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毛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5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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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532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毛红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毛红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53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82028P。负责人:黄中清,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琴,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红,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与被告毛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田 园书 记 员 黄颂娟审判员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田 园书 记 员 黄 颂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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