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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旭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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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243号
  • 案件名称

    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旭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旭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法定代表人:杨岗。被执行人:宜宾旭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法定代表人:江维。本院在执行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旭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宜宾旭能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XXX房产,申请执行人以已将可以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恢24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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