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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庆勇、卢世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2执72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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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执72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金庆勇、卢世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金庆勇;卢世宽;葛彦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2执72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金庆勇,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清丰县。被执行人:卢世宽,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清丰县。被执行人:葛彦磊,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清丰县。金庆勇与卢世宽、葛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卢世宽、葛彦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庆勇砂浆款36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卢世宽、葛彦磊共同负担。因卢世宽、葛彦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金庆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世宽、葛彦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二、2021年5月20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孟相娟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计6次。查明被执行人卢世宽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葛彦磊名下车辆豫J×××××吉利美日牌汽车已达报废标准。查明被执行人卢世宽、葛彦磊无房产登记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卢世宽、葛彦磊存款、保险现金价值共计9026.74元。三、到被执行人卢世宽、葛彦磊住所地清丰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卢世宽、葛彦磊下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四、申请执行人金庆勇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世宽、葛彦磊其他财产线索。五、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世宽、葛彦磊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卢世宽、葛彦磊未依法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状况,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卢世宽、葛彦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已告知申请人金庆勇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律师参与调查被执行人卢世宽、葛彦磊名下财产,未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6200元,实际执行到位8583.74元,尚余27616.74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秦 冰审判员  吴天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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