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芳妹、陈旭东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4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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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406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芳妹、陈旭东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芳妹;陈旭东;徐孝友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魏芳妹,女,1987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薛进军、潘若曦,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旭东,男,1987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安徽省蚌阜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徐孝友,男,1987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安徽省蚌阜市怀远县。 申请执行人魏芳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旭东、徐孝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陈旭东、徐孝友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魏芳妹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旭东、徐孝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旭东、徐孝友的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陈旭东名下的坐落于龙港镇兴翔景园1幢1001室房屋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无余款分配;被执行人陈旭东名下坐落于龙港镇瑞鸿嘉园6幢2002室房屋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抵押款项履行后无余款可以分配。被执行人徐孝友的款项100000元已转至本案,由申请人领取。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魏芳妹向本院领取执行款100000元。截止2021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9800元、执行费8400元。 因被执行人陈旭东、徐孝友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旭东、徐孝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陈旭东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4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雪雪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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