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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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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201号
  • 案件名称

    吴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志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201号移送庭室:武乡县人民法院李京慧审判团队。被执行人:吴志伟,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本院在执行吴志伟罚金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吴志伟有车牌号码为川XXXXX名爵牌汽车一辆,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志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XXXXX名爵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青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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