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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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201号案件名称
吴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志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201号移送庭室:武乡县人民法院李京慧审判团队。被执行人:吴志伟,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本院在执行吴志伟罚金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吴志伟有车牌号码为川XXXXX名爵牌汽车一辆,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志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XXXXX名爵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青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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