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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晓平、刘常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9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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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9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瞿晓平、刘常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瞿晓平;刘常辉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瞿晓平,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刘常辉,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瞿晓平与被执行人刘常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常辉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瞿晓平材料费、工人工资、利润等合计人民币437722元。查明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常辉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刘常辉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瞿晓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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