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晓平、刘常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9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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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970号之一案件名称
瞿晓平、刘常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瞿晓平;刘常辉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瞿晓平,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刘常辉,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瞿晓平与被执行人刘常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常辉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瞿晓平材料费、工人工资、利润等合计人民币437722元。查明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常辉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刘常辉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瞿晓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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