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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宏、关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2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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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2957号
  • 案件名称

    董国宏、关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董国宏;关庆祥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2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宏,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宇,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系董国宏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庆祥,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海城市。上诉人董国宏因与被上诉人关庆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及的10个蘑菇大棚的产权归属,一审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如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案涉蘑菇大棚的产权归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予以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国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 盈审 判 员  廖晓艳审 判 员  宋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苑克伟书 记 员  王晓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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