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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3知民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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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203知民初133号
  • 案件名称

    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吴霞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3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洪家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9CQTK50。经营者:吴霞,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吴霞,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吴霞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庭外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 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海清书 记 员  刘雨诗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3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洪家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9CQTK50。经营者:吴霞,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吴霞,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吴霞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庭外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 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海清书 记 员  刘雨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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