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203知民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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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203知民初133号案件名称
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吴霞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3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洪家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9CQTK50。经营者:吴霞,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吴霞,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吴霞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庭外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 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海清书 记 员 刘雨诗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13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洪家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81MA39CQTK50。经营者:吴霞,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吴霞,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平市一点甜奶茶店、吴霞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庭外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 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海清书 记 员 刘雨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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