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新锑、杜云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4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411号案件名称
彭新锑、杜云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新锑;杜云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彭新锑,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杜云方,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新锑与被执行人杜云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执行到位10730元,被执行人杜云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4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章业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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