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映、刘洪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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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943号案件名称
杨映、刘洪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映;刘洪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杨映,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1日,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刘洪佑,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1日,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映与被执行人刘洪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21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洪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942号执行案件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942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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