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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映、刘洪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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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943号
  • 案件名称

    杨映、刘洪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映;刘洪佑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杨映,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1日,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刘洪佑,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1日,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映与被执行人刘洪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蓬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921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洪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942号执行案件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942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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