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易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初2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初206号案件名称
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易培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易培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206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9463XA。法定代表人:应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特别授权),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辉(特别授权),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培,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敦来审 判 员 唐 琳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尹 俊书 记 员 袁 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文娟、柳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21执恢649号 下一篇 杨映、刘洪佑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