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国顺、吴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71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7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国顺、吴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国顺;吴国良;吴海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顺,男。被执行人:吴国良,男。被执行人:吴海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顺与被执行人吴国良、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顺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22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