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顺、吴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7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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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71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国顺、吴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国顺;吴国良;吴海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顺,男。被执行人:吴国良,男。被执行人:吴海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顺与被执行人吴国良、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顺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22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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