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碧波与杜迪烺,马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0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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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0875号案件名称
曾碧波与杜迪烺,马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曾碧波;杜迪烺;马元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0875号 原告:曾碧波,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杜迪烺,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马元松,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曾碧波与被告杜迪烺、马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曾碧波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碧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碧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元,由原告曾碧波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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