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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碧波与杜迪烺,马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0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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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0875号
  • 案件名称

    曾碧波与杜迪烺,马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曾碧波;杜迪烺;马元松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0875号 原告:曾碧波,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杜迪烺,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马元松,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原告曾碧波与被告杜迪烺、马元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曾碧波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碧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碧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元,由原告曾碧波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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