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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凌云、刘桂红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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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619号
  • 案件名称

    曹凌云、刘桂红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曹凌云;刘桂红;邵阳市大祥区信义家电维修部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曹凌云,女,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大祥区。申请执行人:刘桂红,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双清区。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信义家电维修部,住所地大祥区青城国际1栋1单元802号,联系电话180××××2898法定代表人:王光义,该维修部经营者。本院受理的曹凌云;刘桂红申请邵阳市大祥区信义家电维修部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37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凌云;刘桂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信义家电维修部的经营者王光义为个体工商户。故申请执行人曹凌云;刘桂红向我院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再申请对邵阳市大祥区信义家电维修部的经营者王光义一起直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2执6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 丕 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韵依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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