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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等何爱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6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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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6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等何爱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98619599G。        法定代表人:黄纪辉,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组织机构代码:77895000-7。        法定代表人:施吓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爱民,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3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给付案款2759781.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99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4向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8月3日、8月12日、8月18日、9月8日、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名下有无车辆、无证券等财产,无房产、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均被我院冻结。        三、本院2021年7月23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函件,商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何爱明在台江区的财产,但无果。        四、2021年7月14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列入限高,对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电话告知及送达。        五、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在终结本次执行的询问笔录中,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现在外地。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款项140万元。        六、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的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汇多商贸有限公司、何爱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融源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娄俊伟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迪亚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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