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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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651号案件名称
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651号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润葵,职务经理。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丹,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湘乡市东山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1.33元,由原告湖南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越书 记 员 胡思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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