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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绍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执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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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执140号
  •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绍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绍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07033W。法定代表人:朱玉国,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兴,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绍兵,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绍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长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依据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长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由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何志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翅书 记 员  罗泽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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