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0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098号案件名称
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建;李永秀;周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098号申请人执行人: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R8C1A。法定代表人:谌丽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沁园,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祖建,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李永秀(被告周祖建之妻),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周畅,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祖建、李永秀、周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沅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聂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吴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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