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鹤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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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1022号案件名称
上海鹤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鹤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1022号原告:上海鹤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伏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卫群,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鹤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鹤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鹤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鹤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分法官助理 周诗书 记 员 周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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