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杰、贺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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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3316号案件名称
耿杰、贺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耿杰;贺宁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316号原告:耿杰,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贺宁,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2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耿杰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杰负担。 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月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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