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公司、李青河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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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1088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公司、李青河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公司;李青河;王新明;谢湘宁;张伟;尹胜利;陈召英;李馨;李国栋;高美莲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公司。负责人:殷灿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青河,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新明,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湘宁,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伟,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胜利,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召英,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馨,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美莲,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青河、王新明、谢湘宁、张伟、尹胜利、陈召英、李馨、李国栋、高美莲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青河、李馨于2021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10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曦审判员 周命君审判员 蔡军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斯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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