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民、任全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7民初3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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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7民初3442号案件名称
王俊民、任全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俊民;任全业;王亚平;张锋;蔡金星;董超;朱志红;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中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淮滨县金豫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7民初3442号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F84X77。住所地:淮滨县乌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全照,男,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渤文,系该公司台头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淮滨县中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527MA441WWF73。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台头乡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俊民,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俊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任全业,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王亚平,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张锋,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蔡金星,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董超,男,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淮滨县金豫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53851926K。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台头乡街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俊民,男,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淮滨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798211754X。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北城乌龙大道中段。被告:楚尚日,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被告:朱志红,女,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滨县中亿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王俊民、任全业、王亚平、张锋、蔡金星、董超、淮滨县金豫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楚尚日、朱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彭翔审判员吴祥审判员刘晓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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