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其骅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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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3112号案件名称
颜其骅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颜其骅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3112号起诉人:颜其骅,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2日,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本院收到颜其骅诉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公司)、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颜其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东原公司在600万元范围内与顺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东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3日,起诉人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高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天公司一案【案号:(2019)川0191执恢455号】,执行依据为(2015)高新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成都高新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东原公司送达了(2015)高新执字第363号执行裁定书、(2015)高新执字第36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顺天公司在东原公司享有的债权在7988037.3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责令东原公司限期履行到期债务关系。东原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成都高新法院回复称其与顺天公司从无经济来往,否认存在债权债务。之后,起诉人向本院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本院在(2018)川0704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中查明了起诉人与东原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在600万元限额内已经向顺天公司偿还完毕。成都高新法院认为东原公司在执行案件中对法院隐瞒重大事实,将法院冻结的款项擅自向顺天公司履行,妨害了执行案件的办理。现东原公司拒绝向顺天公司追回已履行的600万元款项,导致成都高新法院至今无法执行,而成都高新法院拒绝将东原公司列为被执行人。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审查查明,成都高新法院(2019)川0191执恢455号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案件中向司法机关隐瞒重大事实,将本院冻结的款项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妨害了本院执行案件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七个工作日内追回已向被执行人绵阳顺天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的600万元款项,追回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院案款账户;二、上述款项未能按期追回的,绵阳东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本院强制执行”,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2019)川0191执恢455号执行裁定书中已经裁决东原公司在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与顺天公司向起诉人颜其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起诉人再次起诉请求判决东原公司在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与顺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颜其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蒲 金 梅审 判 员 奂 思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成 玉书 记 员 吴敏(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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