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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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322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高娜;张大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322号原告: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邹冬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珍、方媛,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西侧-华海嘉园小区A座-2122室。法定代表人:张大明。被告:高娜,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鸿基海岸C6号楼3单元803。被告:张大明,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岗洼村611号。原告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高娜、张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尹文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大赫书 记 员 唐嘉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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