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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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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322号
  • 案件名称

    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高娜;张大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322号原告: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邹冬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珍、方媛,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西侧-华海嘉园小区A座-2122室。法定代表人:张大明。被告:高娜,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鸿基海岸C6号楼3单元803。被告:张大明,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岗洼村611号。原告岳阳市冬乐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高娜、张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尹文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大赫书 记 员 唐嘉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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