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民、王素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4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4764号案件名称
李军民、王素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军民;王素萍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4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萍,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中铁一局重型汽车修理厂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华县十里工业长廊中铁一局重型汽车修理厂家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民,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米脂县教育局退休教师,住西安市未央区。上诉人王素萍因与被上诉人李军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素萍于2021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素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素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亦 君审 判 员 赵 羽 嘉审 判 员 林 瀚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高 喜 平 书 记 员 朱 琳 婧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汪月进、易克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1305号 下一篇 周彩侠、康忠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38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