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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民、王素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4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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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4764号
  • 案件名称

    李军民、王素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军民;王素萍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4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萍,女,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中铁一局重型汽车修理厂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华县十里工业长廊中铁一局重型汽车修理厂家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民,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米脂县教育局退休教师,住西安市未央区。上诉人王素萍因与被上诉人李军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素萍于2021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素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素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亦  君审  判  员  赵  羽  嘉审  判  员  林      瀚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高  喜  平 书  记  员  朱  琳  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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