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彩侠、康忠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3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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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恢389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彩侠、康忠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彩侠;康忠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恢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彩侠,女,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被执行人:康忠杰,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周彩侠与康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3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房产正在处置中,因期限较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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