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彩侠、康忠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02执恢38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执恢3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彩侠、康忠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彩侠;康忠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02执恢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彩侠,女,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被执行人:康忠杰,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周彩侠与康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3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房产正在处置中,因期限较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宏伟审判员  史向前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