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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月进、易克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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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执1305号
  • 案件名称

    汪月进、易克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汪月进;易克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3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汪月进,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易克勤,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月进与被执行人易克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723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723执1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云峰审判员  纪智胜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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