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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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409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亮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409号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秀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高亮亮,男,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亮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亮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高亮亮的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乔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 丹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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