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英与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5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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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5071号案件名称
刘俊英与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俊英;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5071号原告:刘俊英,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张金权,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小稻地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5466802A。法定代表人:刘志纯。职务:总经理。原告刘俊英与被告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俊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俊英负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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