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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英与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5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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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5071号
  • 案件名称

    刘俊英与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俊英;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5071号原告:刘俊英,女,1966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张金权,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小稻地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5466802A。法定代表人:刘志纯。职务:总经理。原告刘俊英与被告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刘俊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俊英负担。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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