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佩军与刘亚清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12民特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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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特7号案件名称
周佩军与刘亚清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佩军;刘亚清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12民特7号申请人:周佩军,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刘亚清,女,1926年5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代理人:周佩航,男,1963年10月18日生,满族,退休教师,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周佩军要求宣告刘亚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佩军称:刘亚清与周佩军系母子关系。刘亚清已经95岁高龄,因摔伤卧床不起,意识不清,无正常行动能力,无法独立处理日常事务,不能正确表达观点,2021年8月19日通过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亚清目前患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向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刘亚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周佩军为其监护人,代刘亚清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亚清与周佩军系母子关系。周佩军以刘亚清摔伤卧床不起,意识不清,无正常行动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认定刘亚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行委托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亚清目前精神状态、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2021年8月19日,该中心作出吉一诺司中心[2021]精鉴字第67号《法医精神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刘亚清目前患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依申请人周佩军申请作出吉一诺司鉴定中心[2021]精鉴字第67号《法医精神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鉴定人刘亚清目前患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周佩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亚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周佩军与被申请人刘亚清系母子关系。指定申请人周佩军为被申请人刘亚清的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刘亚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周佩军为被申请人刘亚清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朴金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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