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茂荣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21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219号之一案件名称
卢茂荣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卢茂荣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219号之一被执行人:卢茂荣,女,1948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现羁押于监狱。本院在执行卢茂荣罚金一案中,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卢茂荣应缴纳罚金200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卢茂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公司的养老保险金账户,需长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世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俊英与唐山金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5071号 下一篇 谭世华、刘秋林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