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少坡、马涛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3执保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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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3执保652号案件名称
宋少坡、马涛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少坡;马涛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3执保652号申请保全人:宋少坡,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被保全人:马涛,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申请保全人宋少坡与被保全人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2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马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马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甄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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