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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少坡、马涛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3执保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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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3执保652号
  • 案件名称

    宋少坡、马涛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宋少坡;马涛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3执保652号申请保全人:宋少坡,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被保全人:马涛,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申请保全人宋少坡与被保全人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2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马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马涛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甄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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