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郑孔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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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1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敏、郑孔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敏;郑孔阳;莫海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敏,女性,汉族,1982年06月0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郑孔阳,男性,汉族,1985年05月0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莫海斌,男性,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徐敏与郑孔阳、莫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744787.3元及利息,执行费9847.87元。执行中,本院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孔阳与案外人林馨宇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房屋,查封期限至2022年10月14日,因被执行人郑孔阳在该房屋上份额不明确,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4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严 辉执行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依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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