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玲与彭雪梅,宋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6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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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6037号案件名称
李江玲与彭雪梅,宋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江玲;彭雪梅;宋明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6037号 原告:李江玲,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宋明富,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彭雪梅,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玲与被告宋明富、彭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玲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江玲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李江玲负担。 审 判 员 李中云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苏再波书 记 员 向童瑶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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