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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东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1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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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1904号
  • 案件名称

    何建东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建东;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何建东,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398000909。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被执行人: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百世城商业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4GHF3A。法定代表人:刘瑞真。被执行人: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百世城商业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663982P。法定代表人:林国金。何建东与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9)京0118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何建东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工资14827.59元,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何建东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3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448.28元,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何建东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请求强制执行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但三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23日五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证券、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登记信息;车辆方面,被执行人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分别为×××、×××的江铃牌机动车两辆,本院依法委托车辆注册地法院查封车辆登记信息,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进行处置;银行账户方面,被执行人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立有银行账户,但因其作为被执行人涉及众多执行案件均未执结,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2021年5月13日,本案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密山密水(北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直接可供执行财产。另据本院另案办案人员现场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鑫瑞成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瑞成达投资有限公司不在其注册经营地实际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止至2021年9月1日,本案暂无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玉福审 判 员 代祖勇审 判 员 任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景兆典书 记 员 郭思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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