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昌富、紫阳硒陶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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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069号案件名称
官昌富、紫阳硒陶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官昌富;紫阳硒陶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1069号原告:官昌富,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紫阳硒陶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悬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4MA70JPCG9P。法定代表人:刘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官昌富与被告紫阳硒陶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官昌富于2021年9月2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昌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官昌富负担。审判员 叶作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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