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发厚、罗永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4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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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4456号案件名称
刘发厚、罗永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发厚;罗永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4456号原告:刘发厚,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罗永锋,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刘发厚与被告罗永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发厚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发厚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原告刘发厚已预交),由原告刘发厚负担。审 判 员 欧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慧婵书 记 员 谢欣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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