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金松、黄小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3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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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3913号案件名称
钟金松、黄小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钟金松;黄小华;刁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3913号申请执行人:钟金松,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杰,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小华,女,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杰,天津金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刁果,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中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钟金松、黄小华与被执行人刁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04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93636.61元,本院于2021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4执39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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