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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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43号案件名称
张庆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庆国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43号被执行人:张庆国,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执行张庆国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庆国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森融支行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庆国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森融支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长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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