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敏、方林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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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558号案件名称
马立敏、方林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立敏;方林海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558号原告:马立敏,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被告:方林海,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原告马立敏与被告方林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马立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立敏负担。审 判 员 李江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牛 菲书 记 员 宋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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