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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辉、杨振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恢550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恢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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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恢550号
  • 案件名称

    李银辉、杨振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恢550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银辉;杨振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恢550号 杨振杰、李银辉:申请执行人杨振杰与被执行人李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银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振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4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恢5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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