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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毕菊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兵1001财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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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01财保65号
  • 案件名称

    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毕菊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毕菊花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1001财保65号申请人: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6571765R,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一八八团农产品加工产业园西一6号。法定代表人:何新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洁,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毕菊花,女,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福海县。申请人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毕菊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海县支行账户为6230××××0673的存款140000元,申请人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33607390138628××××)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海川三新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毕菊花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海县支行账户为6230××××0673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梦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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