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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宣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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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316号
  • 案件名称

    读宣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读宣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316号申请执行人:读宣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读宣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99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读宣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2,8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偿还能力,其名下无证券、工商、股息红利、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H9XX**等大型车辆目前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于塘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极少。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鑫德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向阳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张玉麟书记员  张明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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