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少宁、冯文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4民初2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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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4民初2579号案件名称
杨少宁、冯文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曲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少宁;冯文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4民初2579号原告:杨少宁,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冯文党,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杨少宁与被告冯文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杨少宁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少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少宁负担。审 判 长 彭少锋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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