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少宁、冯文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4民初25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4民初2579号
  • 案件名称

    杨少宁、冯文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曲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少宁;冯文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4民初2579号原告:杨少宁,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冯文党,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杨少宁与被告冯文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杨少宁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少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少宁负担。审 判 长  彭少锋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晗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