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万事兴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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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初1181号案件名称
江阴万事兴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江阴万事兴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1181号原告:江阴万事兴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1555号。法定代表人:沈方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铁岭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汇工街78号。法定代表人:曲建伟。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法定代表人:阎秉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并在2020年12月4日指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原告江阴万事兴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可以通过向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报债权予以解决,故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原告对被告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或者确认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阴万事兴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8元,退回原告江阴万事兴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关宇宁审 判 员 陈 睿审 判 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任麒超书 记 员 钟雨含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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