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发、李振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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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43号案件名称
赵振发、李振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振发;李振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43号原告:赵振发,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琳琳,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铎,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赵振发与被告李振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赵振发以在法庭调解下,被告当庭给付原告120,000.00元,原告对剩余部分放弃,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发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927.00元,由原告赵振发负担。审 判 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辛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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