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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玲、郭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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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83号
  • 案件名称

    吴艳玲、郭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艳玲;郭丽娜;陈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83号原告:吴艳玲,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郭丽娜,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陈明,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吴艳玲与被告郭丽娜、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吴艳玲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艳玲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艳玲负担。审判员  卫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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