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玲、郭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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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83号案件名称
吴艳玲、郭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艳玲;郭丽娜;陈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83号原告:吴艳玲,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郭丽娜,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陈明,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吴艳玲与被告郭丽娜、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吴艳玲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艳玲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艳玲负担。审判员 卫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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